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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01-26 浏览量:3333次

法律工作专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专业委员会)工作运行,有效发挥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据《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法律专业委员会是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议事决策组织,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均依照本工作规则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  法律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成员单位组成,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组成单位负责法律工作的相关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组成单位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

第四条  法律专业委员会职责及工作任务。一是依法维护银行债权,防范和制裁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并对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组织联合制裁,提出行之有效的打击办法。二是做好黑龙江省贷款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定期发布有关信息,为会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有效依据。三是组织安排会员单位按季向协会秘书处主管部门报送典型失信案例,并对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四是根据会员单位及其他专业委员会的请求,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解决意见和建议,并对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五是为会员单位及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提供日常相关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法律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由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单位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法律专业委员会决议的组织推动和督办落实工作。工作小组负责法律专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工作,完成法律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协会秘书处对法律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小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贡献突出的集体或个人,提请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认真履职的个人,提请常务理事会更换组成单位及人员,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法律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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